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评定政策汇编 (已经省企业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为了便于各地、各单位完整、准确地掌握企业政工职评政策,进一步做好职评工作,现将我省企业政工职评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汇总如下,请切实遵照执行。
一、评聘范围与对象 (一)企业政工专业职务的评聘范围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及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党组织健全(独立支部以上)的三资企业,在取得外方理解和支持的前提下,其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及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可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聘。 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党组织健全(独立支部以上)的乡镇企业,其直接从事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及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也可进行政工专业职务的评聘。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2)经费来源不由国家财政支出,全部或主要依靠自身经营收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3)依法纳税,按照企业方式进行管理,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二)企业政工专业职务的具体评聘对象是:企业(单位)党委负责人,组织、宣传、研究、统战、办公室等部门和纪委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党总支和党支部的专职正、副书记;企业(单位)工会组织中的专职负责人,宣教、组织、研究、女工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企业(单位)共青团组织中的团委、团总支专职正副书记及专职团干。 企业(单位)实行党政合署的政治部、办公室、政秘科等综合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企业(单位)行政序列的宣传、宣教、保卫、信访、监察、人事、老干部、人民调解、武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岗位)中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也可以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三)兼有两个以上职务的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分清其主要岗位,在主要岗位上评聘专业职务。政工职评部门应根据其岗位职责严格把关,确系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主而且明确设有专门岗位的人员,可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聘。 调转到企业政工岗位的人员,需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方可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聘。经组织考核,符合相应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条件,可评定与原专业技术职务相同档次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当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除经组织批准延退的以外,不再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聘。 评聘对象中有下列情况者,暂不能参加当年度专业职务的申报、评定: 1、停薪留职人员; 2、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3、两年内受到党纪、政纪、法律处分的人员; 4、任期考核等级为基本称职以下的人员; 5、外语考试对象未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
二、评审条件与程序 (一)参加评聘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二)各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1、政工员: (1)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 2、助理政工师: (1)比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认真地在自己工作范围内运用和贯彻; (2)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3)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4)高中(中专)毕业,担任政工员五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以上,获得大专专业证书,担任政工员五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七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含大学普通班)、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3、政工师: (1)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2)懂得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3)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文章; (4)高中(中专)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五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十年以上;获得大专专业证书,担任助理政工师五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五年以上;大专及本科毕业(含大学普通班),担任助理政工师四年以上;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二年以上。 中专专业证书获得者,可比照高中(中专)毕业申报评定初、中级政工专业职务。 4、高级政工师: (1)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邓小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3)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在省、部以上报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或专著; (4)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5)大专毕业,担任政工师五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十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含大学普通班)、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担任政工师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 一九七八年元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定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要求基本掌握一门外语。 (三)对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凡被选配在企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由企业(单位)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按拟确定的专业职务,报经相应的政工职评部门按规定的任职条件审核合格后,可直接确认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在符合相应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前提下,大专毕业,见习—年期满,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党校及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可以参照上述办法考核定职。 (四)已评聘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得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对于个别在任职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可以不受学历或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评定高一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除了要符合高级政工师任职条件(1)、(2)、(3)、(4)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2、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破格申报政工师,除了要符合政工师任职条件(1)、(2)、(3)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地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2、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地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全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可准予破格申报政工师。 (五)申报评定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应由本人申请,经群众评议、企业(单位)党组织考核推荐、政工职评部门审核并提交相应的评委会依据专业职务任职条件和标准进行评审。
三、专业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办法 (一)政工人员的专业年限可按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总年限累积计算至评审当年的十二月,满十二个月为一年。具体规定是: 1、对于过去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安排从事党的中心任务或思想政治工作方面临时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政工年限。对于原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因冤假错案等特殊历史原因而中断思想政治工作的,其因受影响而中断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 2、转入企业政工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其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3、从乡以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级、部队连职以上岗位调转到企业政工岗位的人员,其原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4、取得规定学历前已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其取得规定学历(大专以上)前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可以折半计算。 5、乡镇企业政工人员曾担任过乡镇党委委员、妇联正副主任、工会正副主席、团委正副书记或行政村(生产大队)党支部正副书记、妇代会主任、政治队长、政治指导员、民兵营长等职务的,其原任职年限可作为政工专业年限计算。 (二)企业政工专业人员的专业职务任职年限从受聘专业职务之月起计至申报晋升的当年十二月,满十二个月为一年。具体规定是: 1、首评期间受聘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任职时间,可从取得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当月计算。 2、对于转岗前后均评聘了专业职务的人员,申报晋升时;其原专业技术职务履职年限可与政工专业职务履职年限合并计算。在符合晋升要求履职年限的前提下,申报晋升高级政工师需任政工师三年以上;申报晋升政工师、助理政工师需任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二年以上。 3、受聘专业职务后又取得较高学历的人员,可以取得的较高学历申报晋升专业职务,其取得较高学历前的任职年限可折半计算,也可以原有学历申报晋升。
四、聘任与考核 (一)实行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与专业职务聘任分开的原则。各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企业(单位)的推荐,按照全国和全省统一规定的政策、条件、标准和评审程序评定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企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主聘任各级政工专业职务。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决定聘任与否。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由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聘任与否,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备案。聘期一般三至五年。 (二)受聘担任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工资等其它待遇问题,由企业(单位)按照“与担任其它专业职务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的规定办理,各有关部门应负责予以落实。 (三)企业对聘任的各级政工专业人员,要根据不同岗位,明确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与应聘人员订立聘约。聘约应明确其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和聘期。要建立考核制度,对政工专业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严格的考核。要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做到切实可行,注重实效。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企业除每一至二年对政工专业人员的履职情况、工作水平和实绩进行一次考核外,还须在任职期满时进行一次任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续聘、低聘、解聘和晋升、奖惩的依据。在聘期内,考核为称职以上者,可续聘,如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和标准,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考核为基本称职并在下一考核年度仍无进步者,应低聘或解聘;不称职者,须低聘或解聘。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要求基本掌握一门外语的人员,申报评定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时,需持有全省政工职评外语考试合格的有效证明。对待有省人事部门职评外语考试合格的有效证明的应予以同等对待。 (二)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从机关、部队等转入企业政工岗位初次评定专业职务的人员,可按照经常化后规定的相应任职条件和标准,参加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初次评定。评审程序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开展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应由单位党组织报告,主管部门商得同级财政、人事部门同意后,报所属地方企业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审批。乡镇企业申报参加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应由企业党组织报告,乡镇党委审核后报县(市、区)企业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审批。 其它未尽事宜,均按经常化以来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汇编)由安徽省企业政工职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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