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文艺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合宣字[2006]26号
各县、区委宣传部,高新、经济、新站开发区、政务新区,市直宣口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宣传部《关于建立文艺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皖宣字[2005]34号)精神,为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全市文艺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强对文艺工作的宏观管理,经研究决定,建立全市文艺管理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建立文艺管理备案制度是加强我市文艺工作宏观指导和协调,提高文艺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这项制度的建立,及时了解掌握全市重要文艺活动、重点文艺作品和重大文艺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突出重点,加强调控,更好地把握文艺工作的方向,增强工作的计划性、主动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推动我市文艺事业健康发展。 二、范围、职责和内容 建立文艺管理备案制度的主要单位是:各县、区委宣传部,高新、经济、新站开发区、政务新区,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文联、合肥晚报社。 此项制度实行分级责任制。市委宣传部负责了解和掌握全市性重点文艺作品、重要文艺活动、重大文艺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文联、合肥晚报社分别了解和掌握本系统有关文艺工作情况;各县、区委宣传部、高新、经济、新站开发区、政务新区负责掌握本地区文艺工作情况。 需要上报市委宣传部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重点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情况。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文艺创作发展,加强文艺精品生产,促进文艺事业繁荣的情况。特别要及时报送文艺骨干的创作动态和重点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情况。 2、重大文艺活动的组织开展情况。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重要经贸活动、重要节庆活动和传统节日组织的重大文艺活动,组织举办的重大文化节庆活动和文艺汇演、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等情况。 3、政治性、敏感性较强的文艺活动和文艺节目的策划组织情况。在公共场合举行的涉及政治和社会敏感内容的文艺活动,邀请港、澳、台人员参演或出席的演出、展览、庆典活动,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文艺节目制作活动。与其他地市、省外、境外开展的文化交流活动等。上述活动在策划阶段就要及时上报。 4、文艺评论和文艺获奖的主要情况。各有关单位对一个时期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文艺动态、文艺现象和文艺思潮的分析研究情况,荣获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性常设文艺奖项、国际性文艺大奖和全省性文艺大奖的情况。 5、文艺阵地和队伍建设的主要情况。各县区、市各有关单位主管主办的有代表性、有特色、有影响的文艺媒体和文艺栏目的创办情况,标志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情况,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最新进展,加强队伍建设的新举措,特别是优秀拔尖文艺人才选拔、培养、流动的情况。 三、建立文艺管理备案制度的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建立文艺管理备案制度是加强对文艺工作宏观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本单位需要备案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充分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 2、建立档案,加强指导。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文艺工作管理档案,汇总掌握一个时期本地区本系统文艺工作的总体态势,注意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和纠正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以便及时有效地进行指导和协调,推动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3、确定专人,及时上报。各有关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对所列需上报我部备案的内容,除特别注明的以外,每半年向我部上报一次,每年的6月10日和12月10日为上报截止日期。有重要变动的情况应一事一报、及时上报。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请于4月30日前报送我部文艺体育处,电话:3537517。
中共合肥市宣传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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